2006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判决,上海莎莎有限公司停止侵犯莎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莎莎"或"本集团"; 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178)旗下的莎莎海外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侵权方于30日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莎莎"字样;同时赔偿莎莎30万人民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还支持莎莎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侵权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主要媒体《新民晚报》和《瑞丽服饰美容》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莎莎企业传讯总监梁玮
"我们深信这个判决可以帮助莎莎在上海及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免受误导,确保他们在正规的莎莎专卖店里购买美容产品。总部设在香港的莎莎在国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梁玮珈继续表示:"对于任何对莎莎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莎莎一贯严肃对待,并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追究所有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总部设在香港的莎莎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并已在国内注册了商标。莎莎于2005年3月在上海淮海中路开设了国内首家专卖店,同年10月在南京西路开设其第二家国内专卖店,并计划于未来5年内在中国内地开设100家专卖店。莎莎以"一站式"化妆品专卖店的形式为中国消费者提供具有广泛选择的高品质专业美容产品,并得到了广泛认可。在2005及2006年的"中国消费者最喜爱香港品牌"评选中,莎莎连续两年名列首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