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是本市杨泰路一幢二层楼房产权人,该房屋底层为商铺,上层用于居住。自1998年起,陈某向倪某承租底层商铺用于经营。2003年5月,河南来沪从事汽车运输工作的王某与另两个同伴入住二层。同年6月26日晚楼房起火,正在二楼睡觉的王某惊醒后立即从楼梯下楼逃生,逃生过程中身体被大面积烧伤。后经法医鉴定,深二度至三度烧伤占体表面积92%,四肢不同程度残疾,构成一级伤残。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起火地点为陈某所承租的底层店铺。事后,王某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起火商铺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倪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在出租房屋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管理和注意义务。本案中,倪某将房屋出租给无经营许可证的陈某,并在明知底层商铺堆放油漆、松香水、香蕉水、二甲苯等建材,又无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将二楼出租他人用于居住,对事故后果负有一定责任,故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