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审议
□记者谢克伟
晨报讯 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允许设置公共服务设施,但必须保证人行道有1.5米宽以上通道让人通行。昨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上海地方法规拟首度为占用人行道的部分设施设****。
据悉,今后拟将允许人行道设置的设施分成3种情况,宽度小于1.5米的人行道,只允许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和消火栓;宽度大于1.5米的人行道,允许设置符合行业设置规范的邮筒、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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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政局统计,目前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有路灯杆、邮筒、牛奶亭、彩票亭等20多种,其中仅亭、棚占路至2004年底已达5.3万多处。这些公共设施的设置方便了百姓生活,但部分路段的设施设置已经无序和过度,影响了道路本身的通行能力,行人意见纷纷。
《修订草案》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关的处罚条款,即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将被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则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至5倍的罚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