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也有有效期?今年元旦起,市民可以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在零售药店登记购买处方药。昨天,记者走访了本市数家药房发现,部分市民凭借病历卡购买处方药时,却因医嘱过期打道回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处处长王燕指出,为了保障市民安全用药,新医嘱购买处方药只有3天有效期,过期不予出售,慢性病长期使用固定药物则无需“新鲜”医嘱。
昨天,王阿姨买处方药时吃了回“闭门羹”。儿子感冒,吃了几天的感冒药,喉咙却痛得不行。王阿姨想起上回自己感冒看病时医生曾经写过医嘱,于是,
她拿着自己的病历卡到附近药店买药。到了药店,执业药师核对医嘱时发现是去年10月的医嘱,于是告诉王阿姨,她儿子的感冒或许和以前的病情不同,药品当然也不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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