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夏季,市消保委都会接到有关啤酒瓶爆瓶伤人的消费投诉。为了应对啤酒瓶爆瓶投诉高峰,近期市消保委开展了啤酒产品比较试验,从中发现,部分企业生产瓶装啤酒时违反相关国家标准,“百发力2.8啤酒”等7种进口啤酒被查外包装缺失“切勿撞击小心爆瓶”警示语;珠海麒麟统一啤酒有限公司640ml瓶装“一番榨啤酒”,尚在使用1999年生产的"超龄"啤酒瓶,暗藏不安全隐患。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玻璃啤酒瓶必须具有"B"字标记,一般使用期限为二年。目前,啤酒生产企业使用的玻璃啤酒瓶多为重复利用,其中不乏"超期服役"者,再加上运输中受到碰撞、颠簸,啤酒瓶的机械强度随使用时间的延长和使用次数的增加而减弱,爆瓶的可能性也就随之提高。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饮用瓶装啤酒时做到:一购买两年使用期限内的"B"字瓶装啤酒;二搬运啤酒时轻拿轻放,避免剧烈的摇晃和碰撞;三注意存放啤酒的环境,不要将啤酒放在受阳光照晒的场所,或放在厨房里受高温烘烤,不要把瓶装啤酒放在儿童易接触之处;四要正确开启啤酒瓶盖,不要采取用牙咬、手拍、筷子撬等易导致酒瓶损坏的不正确方法开启啤酒瓶。
啤酒比较试验结果
市消保委依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社会监督职能,对本市流通领域的啤酒进行了比较试验。23件样本均由工作人员从大型超市随机购买,产地涉及上海、浙江、广东、江苏等省市及荷兰、比利时等国家。
本次比较试验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依据GB4927-2001《啤酒》、GB2758-2005 《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及GB4544-1996 《啤酒瓶》对浊度、泡沫泡持性、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二氧化碳、双乙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甲醛、蔗糖转化酶活性及标签等12个项目进行检验。
1、标签。在我国销售的啤酒产品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此次受检的所有样本中,有7种进口啤酒的标签不符合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未标示警示语。啤酒含有二氧化碳,搬运过程中或高温天气下的不小心撞击,都容易造成酒瓶爆瓶,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因此GB4927-2001《啤酒》规定,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必须标示警示语"切勿撞击,小心爆瓶";此次受检中有上海百发力实业有限公司经销的330ml/瓶原麦汁浓度93°的"百发力2.8啤酒"(2005-11-10);上海津丰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500ml/瓶原麦汁浓度12.3°的"格林王火鸟啤酒"(2005-11-08)、500ml/瓶的"主教艾尔啤酒"(2005-11-10)、500ml/瓶 原麦汁浓度18.4°的"埃德纳姆原味艾尔啤酒";上海万多吉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330ml/瓶原麦汁浓度16.9%(W/W)的"督威啤酒"(2005-10-01)、330ml/瓶原麦汁浓度11.8%(W/W)"福佳白啤酒"(2005-10-26);上海汉商罗世科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330ml/瓶原麦汁浓度11.3°的"比德堡/碧特博格啤酒"(2005-11-29)等7件样品未标示警示语。二是未标示生产日期。上海津丰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500ml/瓶原麦汁浓度18.4°的"埃德纳姆原味艾尔啤酒"未标示生产日期,只标示品尝期限16DEC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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