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商家赶在双休日或黄金周前十几天,悄悄把商品大提价,随后在消费旺季里扯起“原价800元,现价200元”等的促销幌子。上海物价部门昨天透露,针对2002年起施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已出台了新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促销“原价”应为七日内最低价,否则将以价格欺诈查处。
昨天记者对市中心商业街作了一番明查暗访,发现仍有不少商家在价格促销上煞费苦心。
如有件服装被商家挂上了“原价1280元,现价290元”的标价牌,可这1280元还是去年的价格。巨大的价格落差着实吸引了不少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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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与“现价”标注的随心所欲和巨大反差,是商家引诱消费者购买的另一种欺诈术,有的甚至以“历史最高”的“原价”拿出来与“现价”对比,其实“原价”已经
不知降了多少次。
新解释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
新解释还对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作出了明确表达:不如实标示,或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都属于价格欺诈。
此外,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也明确都属于价格欺诈。
